原告蓝**与被告覃*、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覃*、覃**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155000元及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被告覃**因生意周*需要,向原告借款八次累计1550oo元,原告分八次从本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至覃**账户。2021年2月11日覃**补立下借条,约定借期24个月,到2021年5月30日还清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未还按月利率3%计付。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覃**和被告覃*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属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约于2021年8月份离婚,覃**将名下嘉和城的房子和小车全部划归覃*所有,以...(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