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博润******(以下简称“博润公司”)与被告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丁**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由审判员沈镇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博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反诉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543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之日起的利息(以逾期货款本金354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自2021年2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1日,利息共计:112天*35436元*0.0004=1587.53元,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35436*0.2=7087.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7月12日,原告博润公司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装修材料,原告将相应货物发给被告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12日在××路××号××号进行对账,并签订《对账单》一份。《对账单》中明确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5436元,约定支付货款方式为:被告须于2021年1月25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于2021年2月8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于2021年3月20日前归还原告25436元。若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的,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未支付货款金额日万分之四作为逾期还款的利息,并支付未付金额百分之二十...(本文书还有6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