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自身经营所需,于2021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并明确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赵**辩称,原...(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