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周**、某财产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3693.88元,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赔付。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2021年5月24日8时,周**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至开平市××道××路路段与周**驾驶小型轿车右转弯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周**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周**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2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本文书还有4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