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晚,被告:唐**。
、金*、冯**、陈**(另处)等多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沪宜公路s3酒吧喝酒,至1月7日凌晨1时50分许,上述人员离开酒吧至门口时,与被害人蒲**、徐*、许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中唐**一方先行殴打徐*一方人员,蒲**愤起反抗后双方发生互殴,期间金*、冯**等人上前一同参与殴打,致多人受伤。经鉴定,蒲**因外伤致右前胸部挫伤,徐*因外伤致右颞部头皮挫伤、右面部挫伤、右耳廓挫伤,许某某因外伤致双下肢多发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一方人员陈**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唐**。
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处警民警带所醒酒;当日中午,被告人金*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冯**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唐**、冯**到...(本文书还有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