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财保六安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无异议;被告已在交强险内赔付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受损标的的损失已经过重新鉴定,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原告的身份在本案中需要举证查明。关于原告所述被撞坏的冲洗平台残值是否系被告拉走卖掉的情况正在核实。
被告鑫垚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没有争议,被告已在中财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应当有保险公司承担;陶**被告聘用的驾驶员。
被告陶*辩称:事故经过属实,保险公司的确是派来人了,把损坏的冲洗平台切割拆下后拉走了,施工方自己安装了一个新的平台,现场有监控,被告是鑫垚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舒城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认定本起事故属单方事故,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皖n1××**号渣土车车主及保险情况(车主鑫垚公司在中财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陶*系鑫垚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本...(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