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宁县金**********与被告临沂国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新宁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因违约给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141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2日签订了《环保机制木炭(一期)生产线设备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包了原告公司环保机制炭(一期)生产线设备从工艺平面设计、设备制造安装、施工、调试、项目试运行。承包的方式包括设备及材料采购、制作、安装、工期、施工安全等。”同时在合同中间,被告公司明确承诺“保证设备制造采用工艺一流符合临沂国泰炭精环保机制炭生产工艺要求、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材料、质量、规格要求符合本合同。单班12小时产量为2万棒左右,烟气排放达到地方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公...(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