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某某公司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6650.4元;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发生概括:2024年2月21日9时50分许,陈**驾驶鲁g8****号小型轿车沿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街行驶至弥河桥时,车辆熄火,后车辆被水淹。二、事故认定结果:2024年2月22日,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海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陈**就本次事故于2024年2月21日12时30分许向其报警。三、鉴定情况:依陈**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某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4年8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该车全损,无维修价值,鉴定结论为:鲁g8****大众辉腾轿车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09850.4元(保险金额124550.4元-事故后残值14700元)。四、陈**主张损失情况:车辆损失109850.4元、评估费6000元...(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