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与被告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19929.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8424.0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19929.93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每日0.0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23日,被告高*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下称某某单》),该某某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本文书还有2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