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蒋*,被告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41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共同挂靠宁夏某公司,并于宁夏某科技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原被告共同承宁夏某科技公司厌氧池、耗氧池顶部加盖工程,工程完工后宁夏某科技公司扣除管理费、税金等各项费用后经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贾*,原被告共同承建工程,所得工程款贾*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贾*辩称,涉案工程是贾*承包的,实际是贾*施工的,跟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给贾*打工的。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经原告秦*与宁夏某科技公司的姚某协商,宁夏某科技公司与宁夏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宁夏某公司承建宁夏某科技公司厌氧池、耗氧池顶部加盖工程,合同对其...(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