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夏**与被告严**、中国某财*****************(以下简称某保险龙岗公司)、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周*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夏**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保险龙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某保险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故经过、事故成因和车辆投保情况。
1.事故经过:2022年4月4日12时34分许,夏**驾驶阜宁5836**号电动自行车(车载夏**)沿s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阜宁县新硕线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本文书还有3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