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某汽*********(以下简称“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财保合肥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某财保合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83120元、评估费6000元、施救费3500元,合计9262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日,卢士明驾驶皖n1××**重型货车沿原21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与同方向罗*成驾驶的皖nh××**重型货车追尾,致两车受损,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士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皖n1×...(本文书还有2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