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安县洛*********(以下简称明兴家私城)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兴家私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兴家私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3830元并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1份,被告以经营雷山海鲜酒楼为由向原告(乙方)购买家具若干(手动餐桌、电动餐桌、桌椅、茶桌、茶水柜、板凳等,具体清单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上述货物交易款项为98000元。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日期25日内,交货地...(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