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82759.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201.6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82759.6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8日,被告张**因融资需要,向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本文书还有2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