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以下简称“某某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颖异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64425.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42329.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364425.4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2‰计付,暂计至2024年7月22日的违约金为2242329.85元,合计7606755.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是广西某某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7月31日,某甲公司与被告签订...(本文书还有4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