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敬老*(以下简称“某某敬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马*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马*于2022年11月1日入职某某敬老*,担任中医助理医师。双方签有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底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元,月收入不低于10,000元。马*做六休一,有休息日加班情形,但某某敬老*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22年12月3日,某某敬老*无故向马*开出退工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某某敬老*不同意马*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某敬老*自2022年12月3日起恢复与马*的劳动关系;2.要求某某敬老*支付马*202...(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