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装潢致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1,720.00元(如双方不能协商确定损失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被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原告在洮南市金街购物广场**楼美食城的装潢工程,装潢价款合计126,000.00元。原告8次付款合计97,000.00元,但双方核对账目时有一笔4,000.00元付款漏记,原告为被告出具33,000.00元欠条(实际欠款29,000.00元)。被告以原告欠款33,000.00元为由将原告起诉,...(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