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莫**、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243351.6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7日正常利息为1754.0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5bp计付利息,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复利,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于次年9月4日作相应调整)。庭审时,原告更新该项诉请数据为截止2023年11月20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43351.57元、利息4268.88元、罚息68.8元、复利21.28元;2.判令被告吴**对被告莫...(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