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廖*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4513.46元、利息1503.24元、罚息51.89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加1.05%再上浮50%计算罚息,遇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的,自每次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市场报价利率及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2.判令被告廖*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73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8月27日,利息748.22元、罚息4...(本文书还有2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