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青岛飞翔********(以下简称飞翔旅游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陈**、飞翔旅游公司申请追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青岛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翔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人保青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飞翔旅游公司赔偿原告陈**医疗费90,01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280元,误工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151,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3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8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2200元,以上共计314,044.87元,扣除被告飞翔旅游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及意外伤害保险赔付62,271.28...(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