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中海********(以下简称“中海宏洋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以下简称“中威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宏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韦**、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威公司、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海宏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威公司签订的《中海国际社区15#地块非集中商业公用燃气管道报警器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公2017-0801);2.判令被告中威公司退还原告合同款1378000元;3.判令被告中威公司按合同价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900元;4.判令被告李**对被告中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157元、公告费260元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威公司、被告李**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3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