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丁**,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阚**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99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4日21时30分许,翟广超驾驶冀b4××**“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乡间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达子店村北路段时,与路北侧护栏碰撞后车辆驶入道路南侧边沟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冀b4××**“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被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在沧县某某交通警察大队姚官屯停车场,2022年10月25日凌晨,冀b4××**“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沧县某某交通警察大队姚官屯停车场发生火灾,导致车辆已无修复价值。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此案车辆碰撞事实存在,由于事发后车辆在停车场起火燃烧,事故痕迹灭失,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阚**。阚**在被告中国某某********...(本文书还有4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