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部分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577.1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2月18日止欠付的利息7943.52元、复利1393.54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原告为...(本文书还有2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