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7276元及违约金(以欠款57276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上浮50%即5.47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为6271.7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没有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
2022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街道**村**联村民小组高照亮...(本文书还有1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