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马**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案涉车辆属于特种车辆应参照保监会复函。
经质证,某某公司对某某保险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韩**驾驶车辆属于特种车辆,无法上道行驶,作业中的事故应由保险承担。
经质证,韩**对某某保险拒赔的事实有异议,应该按照保监会的复函来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双方均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马**与某某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向马**支付了运费证据2、3的真实性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马**提供的证据4的加油票据、高速收费票据及住宿费,无法证明与本案马**受伤治疗存在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能予以采信对证据5的视频真实性双方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视频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马**在卸货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对马**提供的证据6、7的真实性各方无异议,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某某保险和某某公司虽均认为马**10月份晶体移植术,11月份未进行康复治疗就行伤残鉴定时间过早,不客观、不真实,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且伤残鉴定的时间系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确定的,并不是马**个人决定,故对某某保...(本文书还有4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