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唐*与被告顾**、杨*共有物分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百群********(以下至主文前简称“百群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追加百群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顾**及其与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被告顾**暨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百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由原告顾**一人继承被继承人顾某3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继承后,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折价款250万元;2.诉讼费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原告顾**、被告顾**均系被继承人顾某3和唐*之女。被告杨**被告顾**之子。被继承人顾某3...(本文书还有3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