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诉被告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75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保险人袁*在原告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被保险车辆车牌号为湘cj××**临。2021年12月16日,袁*驾驶车牌号为湘cj××**临小型汽车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五医院路段与谭**驾驶车牌号为湘c5××**小型汽车发生...(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