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左*、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支公司的起诉,追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左*、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6763.2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由左*、吴**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1、垫付原告的2000元请一并处理;2、原告的损失请依法判决;3、其余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要...(本文书还有3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