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路旺********(以下简称“路旺公司”)与被告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日生活护理费差额人民币25,615.94元(以下币种同)、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伤残津贴103,707.08元(即原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未在仲裁申请书上签名,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启动本案仲裁程序,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朱**因涉案伤害事件已由案外侵权人予以了赔偿,故其在本案中的主张也不应予以支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朱...(本文书还有3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