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07月25日00时00分许,刘*铭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g****的小型轿车沿青州花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陈*路口时,与王*驾驶的沿花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路口向南左转弯行驶的车牌号为冀a****、豫u****挂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冀a****、豫u****挂在被告华安河北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投保期限自2020年9月1日0时0分起至2021年9月1日0时0分止;在被告平安石家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投保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00:00时起至2021年9月14日24:00时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
原告为鲁g****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
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2000元、车辆损失34019元。其中,被告认可的损失有:施救费1200元,对上述损失,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评估费20...(本文书还有1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