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诉辩情况。
(一)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25174.81元,利息149055.44元,违约金77635.93元,手续费6300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自2022年11月15日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414866.1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情况:银行向我催收的时候说只还本金,但起诉状中有主张利息、违约金等,我认为原告本来就没依据主张利息和违约金。我已归还5万元本金,还剩大约12万...(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