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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营******、王*,某丹东分**、刘*,林*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辽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紫金某有**********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国某有********、原审被告刘**、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5)辽1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紫金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林*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金某有**********的上诉请求:1、撤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5)辽10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紫金某有**********的其他诉讼请求”;2、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评估费12,600元的追偿主张,由被上诉人王*按70%责任比例赔偿8,820元(12,600元×70%),被上诉人中国某有********按30%责任比例赔偿3,780元(12,600元×30%);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评估费12,600元不属于保险金,进而驳回上诉人对该部分费用的追偿请求,系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评估费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范围,原审割裂“保险金”与“必要合理费用”的...(本文书还有50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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