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王**、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高**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王**并作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高**支付某公司采暖费6314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46元,共计6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高**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系银川市西夏***小区的开发***小区于2017年至2021年采暖期前陆续分期完成竣工验收。由***小区供热设施有两个采暖期的质保要求,故按照惯例由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某公司先行按***小区供热面积向供热企业支付了采暖期的采暖费,随后再向购房业主进行追偿。王**、高**居住***小区1-2-**室**房屋面积128.84㎡,欠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采...(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