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华市弘*******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3)浙07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弘*******上诉请求:1、撤销金东区人民法院(2023)浙0703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至2021年间,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多次购买广告材料等货物,2021年8月30日,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4月30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购买货物共计未付货款人民币190268.83元。到2022年2月6日,被上诉人还有140268.83元货款未付,上诉人多次催讨未果后向金东区法院起诉。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对2021年8月30日的确认函不予认可,认为未盖被上诉人公章,但对2...(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