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红********(以下简称河南红运来公司)、佛山市顺**********(以下简称佛山叶品公司)、上海寻梦********(以下简称上海寻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崔**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我使用的高**是之前购买的,一直以来未出现任何问题,且其他街坊四邻都使用同种高**也未出现任何问题,我作为知识水平不高、上了一定年纪的老百姓,对燃气使用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因此,销售方仅在销售页面提醒不能使用高**并不算尽到全面审慎的提醒告知义务。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举证责任错误,本案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应当由河南红运来公司、佛山叶品公司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火灾事故的发生与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三、佛山叶品公司提供的气管检测报告并不是卖给我的那根,存在偷梁换柱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上诉人河南红运来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崔**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我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商,在产品的说明书及...(本文书还有5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