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为“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37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6日,被告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车架703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茶陵县东环线由北往东逆向驶入右转车道,与正常进入右转弯车道行驶的焦宝华驾驶赣ac××**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茶陵县某大队作出...(本文书还有1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