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邵*、中国某股************(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2771.18元(变更后);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20日6时许,在s330线泌阳县黄山口乡正大加油站路段,邵*驾驶冀a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刘**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损坏,刘**受伤。泌阳县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邵*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邵*驾驶冀a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邵*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某财险公司辩称,事...(本文书还有3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