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13日,平罗县人民政府以平政办发(2013)89号文件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红崖子乡生态移民村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针对红崖子乡生态移民村土地开发利用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处理意见。其中针对土地平整度普遍较差,严重影响农业种植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区、市项目资金,逐步对生态移民村土地进行精细平整,以加快土地改良进度;针对土地开发利用难度大、投入高、收益低,土地流转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平罗县生态移民村土地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报县委、县政府研究,以增强企业在移民村发展产业推进生产经营的信心;针对受风沙危害严重,两个移民村灌溉渠道损坏比较严重,影响正常灌溉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对被损坏的渠道进行修复完善,确保正常农业生产;针对红翔新村干渠以西近1000亩土地未列入生态移民土地改良项目实施范围,未进行黄土压沙和有机肥改良的问题,要求将自治区发改委2011年批复的退耕还林项目进行调整变更,项目资金用于红翔新村干渠以西土地改良,由红崖子乡政府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1日,红翔新村村委会(甲方)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郑**(乙方)签订一份《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红翔新村村委会自愿将其位于××乡××村××共计3721.20亩出租给郑**经营;土地出租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租期内,依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种政府补贴除国家粮食直补外,其它补贴归郑**所有,合同同时对租赁费的支付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约定,红翔新村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给郑**提供平整的土地,沟、渠...(本文书还有6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