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潘**、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截止2022年2月22日利息52183.56元,并从2022年2月23日起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lpr4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如下: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24%计算利息为96328.77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22日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14.8%计算利息为55854.79元,合计15218356.元,扣减2021年5月12日被告偿还的100000元,尚余52183.56元利息未支付,并从2022年2月23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14.8%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因承建云阳县盘龙街道金龙村撤并村(四龙村)通畅工程,于2019...(本文书还有4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