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郑**、杨**、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龙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人寿龙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杨**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57967.7元;2.被告人寿龙港公司在其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02日,被告郑**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余家墓村路口左转弯时,未注意其他车辆动态,与原告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事实。该起交通事故经龙港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郑**负全责。原告受伤后经苍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上下颌牙槽骨骨折,下唇唇裂伤、上颌前牙区创伤性牙折断,下颌前牙区创伤性牙脱位,右手指挫...(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