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人民**********(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默克股份****(简称默克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默克公司。
2.申请号:42631234。
3.申请日期:2019年11月27日。
4.标志:“benzonase”。
5.指定使用商品(第1类,类似群0104;0106):工业用化学品;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药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制剂。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2631234号“benzona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2月22日。...(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