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陈**、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11月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陈**、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鞠**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费367元、医疗费122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快递费30元。要求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先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赔付,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超保部分或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陈**赔偿。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25日16时19分许,在本市长乐路进镇宁路西约50米处,被告陈**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发生...(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