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宁夏裕丰*******(以下简称裕丰公司)、季**、季**、代**、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原告白**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18)宁0181民初****号、(2018)宁018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季**名下宁axxxx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及宁a******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户、戴*名下的宁axxxx号半挂牵引车、宁axxx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宁axxxx重型罐式半挂车、宁a******号重型罐式货车的车户。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裕丰公司、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代**、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103省道lng/cng加气站项目转让协议》无效;2.五被告共同返还原告300万元款项,并支...(本文书还有5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