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三都县太**********(以下简称三都县太平洋公司)、苏商建设******(以下简称苏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三都县太**********的诉讼代理人靖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商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三都县太**********和苏商建设******连带偿还原告货款848481.40元;2、两被告以货款848481.40元为本金赔偿原告自2018年7月6日至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3、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三都县太平洋公司在贵州省承建三都水都大...(本文书还有2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