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马**,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王**名下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道××路××花园××楼××单元西户**房屋所有权证:商丘市房产证2004字第c××9)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与被告王**、冯**于2019...(本文书还有2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