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泾源县文******(以下简称泾源文广局)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新兴********(以下简称新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泾源文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薛**,被上诉人新兴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泾源文广局上诉请求:1.撤销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泾源文广局向新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08595.05元;3.驳回新兴建筑公司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请求;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新兴建筑公司负担。二审庭审中泾源文广局变更第2项上诉请求为:改判泾源文广局向新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708595.05元(ⅱ标段16126652.44元-11670000元=4456652.44元;ⅲ标段16751942.61元-16500000元=251942.61元,合计为4708595.05元),第1、3、4项上诉请求不变。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合同签订后,新兴建筑公司在履行约定义务时,未经泾源文广局同意,擅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施工,导致该工程超出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超出项目批复范围、超出概算,致使泾源文广局不能支付相应工程款。就已完工程,泾源文广局已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错误:1.经*对财务记账明细,ⅱ标段已付工程款为1167万元,ⅲ标段已付工程款1650万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ⅱ标段已付工程款9488000元,ⅲ标段已付工程款1300万元错误。2.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是新兴建筑公司与泾源文...(本文书还有6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