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63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90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武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何**、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5)鄂9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保武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在原判基础上少赔偿20275.95元,并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侵权纠纷,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对蔡**支出的医疗费应按20%比例扣减非医保费用8378.34元,并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2.蔡**在事故发生时年满81周*,明显丧失劳动能力,其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是村集体组织内部的确权证明,不能证明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蔡**在一...(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