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南宁**********(以下简称亿都公司)诉被告广西厦安********(以下简称厦安公司)、被告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桂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被告厦安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案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1)桂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南宁市马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对上述案件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22日、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厦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廖*、被告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4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