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与被告唐**、第三人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4月4日、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史**、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价值180,000元的拖拉机一辆(车牌号×××);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索款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原告在库尔勒购买了拖拉机一辆,因当时原告在新和县采收落地棉,于是在新和县给拖拉机上了牌照,牌照号为×××,原告在工作完毕离开时,将拖拉机暂放在被告处。2022年8月,原告要使用拖拉机干活时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拖拉机卖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拖拉机未果,故提起诉讼。
唐**辩称,请求驳回阮*的诉求。1.该拖拉机不具备返还的条件,答辩人在购买拖拉机后已经转卖给他人,并且已交付,动产的所有权以交付为主,该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故拖拉机无法返还;2.答辩人并非非法占有,答辩人购买涉案拖拉机,与原告的合伙人张**商议该拖拉机的价格为120,000元,答辩人已向原告的合伙人张**支付110...(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