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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某********、包头市某*********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内01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被告包头市某某某某公司、田**、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16日,原告新城区陈*租赁站(出租方、甲方)与案外人包头某某某某公司如意佳苑(园)项**、田**(承租方、乙方)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钢管日租金0.015元/米,扣件0.013元/个,顶丝0.05元/根,钢模0.20元/块,木架板0.40元/块,v型卡0.01元/个,租赁财产的日租金如有变更,以甲方提货单为准,此合同不再做变更手续;如有损坏、丢失等乙方需按如下标准向甲方偿付赔偿金:…木架板85元/块,顶丝13元/根,扣件5元/个;乙方租赁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租期以甲方仓库办理的经乙方经办人签字的提货单和有甲方经办人签字的货物退还单,作为租用财产和结算费用的凭证;租赁期限不足一个月时按30天计算;乙方需指定工地收料员,林**。出租方处有新城区陈*租赁站盖具公章及陈*签名确认,承租方处盖有“包头某某某某公司如***小区项**”印...(本文书还有39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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